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这是五大闭幕后新一届中央政治局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规定,党章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但是由于当时形势严峻,时间紧迫,这次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订党章问题。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确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式党章”。根据大会授权,会后,中央政治局立即着手对1925年1月四大通过的党章进行修改,后依照程序形成《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正的党章,但人们仍习惯称之为“五大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章程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开端。这部党章一改此前党章的简章格式而成为较全面系统的党章文书形态,共12章85条5000余字,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体系也更加完整、系统,在中共党章史上创造了多个第一。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五大修订的党章在第二章“党的建设”中明确指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中虽然也提到过,但在党章中明确使用这一概念还是第一次。党章要求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对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用,党章规定:“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这些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这些规定为后来形成“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基础,对于克服“家长制”“一言堂”的不良作风、避免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以及保证集体领导的实行,具有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自此以后,民主集中制成为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的组织原则,党的历次章程都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原则而载入其中。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五大期间,与会者对党的集体领导并不满意,认为“领导未能同党的成长壮大齐头并进”,“集体领导实际上从来没有过”,“在革命的下一阶段,无产阶级在民族解放斗争中要行使领导权。因此,无产阶级政党需要有明确的政治路线和坚强的有经验的领导”。会议上,代表们对陈独秀的家长式工作方式和作风进行了批评,提出中央应该坚定地实行集体领导。大会取消了对总书记职权的规定,第一次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集体领导的实行。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并要求“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使全党了解和监督党中央的工作。这些规定形成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总书记这一党中央的组织体系与构架,为集体领导的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加强机关建设,五大召开之后,党中央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组织部、宣传部、军事部、妇女部、中央工委、中央农委、中央军委、中央妇委、党报委员会等部委,使党中央的组织机构更加合理和健全。
五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组织机构划分为五级,完善了党的各级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这五级机构是: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这样就按照行政区域确定了党的组织机构,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五大章程对各级党组织的职权、组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党的领导机关建设上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其任务是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等等。在党的地方组织建设上,五大党章规定:党的区委改称省委,地委改称县委或市委,规定省委的职责是指导省委以下各种机关,分配工作人才,分配省委经费,得经过党团指导省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五大后,先后成立了陕西、湖北、东三省、山东、湖南、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省委及云南工委、广西特委、四川临委共13个省级党组织。这是各省的第一届省委并一直延续至今。
五大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第一次将监察委员会写进党章,第一次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随着革命事业和党组织的发展,党认识到:自身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专司监督之责,以保证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于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五大党章表明:是“为巩固党的一致与威权起见”。这一简单明了的表述高度概括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那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及遵守党的纪律进行监督,整肃党纪,严明纪律,惩戒违纪党员,强化对党员的监督,以维护党的统一和权威。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职权范围,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体领导,另一方面又维护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威。
五大第一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的根本保证。为了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党的五大总结了以往在执行纪律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首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在完善纪律检查制度的过程中,明确政治纪律的地位。大会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党部)、群众组织中的党团、党的领导干部和个人,在政治问题上都要服从党的指导。
五大党章在“纪律”一章中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议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党章还明确了违纪的处罚方式:“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A.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B.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这就改变了以往处分党员只有“开除”一种过于简单化的方式,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反映了党对纪律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五大党章还规定:“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特别是第七十条“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再次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作用。
以上规定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办事,用制度严厉处罚那些破坏党的声誉、违背党的共同意志的言行。党的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纪律和处罚违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五大成立监察委员会和确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是中共党的历史上的创举。它搭建起党内执纪监督的平台,以党纪党规约束党员,对违纪党员予以惩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为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队伍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
本书以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机构的发展演变为主要线索,在充分整理大量党史史料的基础上,梳理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演变过程,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严明党的纪律、加强执纪监督的历史全场景,总结了党的监督执纪工作的经验教训,为当前的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历史借鉴。